安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3: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极短期保险费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
依本主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 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见释义6.15)或其他原因要减少被保险人的, 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到通知之日 的二十四时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 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 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项下该减少被保险人对应的现金价值;如果减少的被 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或被保险人 人数低于5人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 金价值。
5.5 身体检查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在医院或本 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进行身体检查或到法定鉴定部门进行残疾鉴定。
5.6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险合同 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 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主险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 通知。
5.7 争议处理 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一致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为本主险合同项下的争 议解决方式:
(1)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主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z 释义
6.1 周岁 周岁年龄是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
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 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具体等于保险费×(1-25%)×(保险期间月数
-本主险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6.3 医院 指经国家卫生部门审核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综合性医院和专科医院,但不包 括作为诊所、康复、联合病房、家庭病床、护理、修养或戒酒、戒毒等医疗
机构。该医院必须具有系统的、充分的诊断设备,全套外科手术设备并提供
24小时的医疗与护理服务。
6.4 重大疾病 指保险责任生效后,经专科医生(见释义6.16)明确诊断,被保险人初次发 生的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 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 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 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 急性心肌
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
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 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
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
性��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 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释义6.17);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释义6.18);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