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14 09:03: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 合同成立与生
效和保险责任 的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主险合同成立,本主险合同成立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 同生效,本主险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1.4 解除合同的手
续和风险
一、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
保)。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保险费收据;
(5)投保单位证明。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本主险合同申请书之 日二十四时起,保险责任终止,并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向 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项下未发生保险事故的各被保险人对应的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见释义6.2)。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v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确定,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主险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期满之日二十四时 止。
2.3 保险责任
等待期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第一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从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生效日起
30天为等待期。对于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被医院(见释义6.3)诊断为 本主险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6.4),本公司无息返还该被保险人对 应的保险费,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投保人在本主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提出续保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
金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见释义6.5)确
诊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日后仍生存,本公 司按照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 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
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6);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6.8)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9)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释义6.10);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1),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 义6.12)。
发生上述第(1)、(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 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 患本主险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 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w 保险费的交纳和续保
3.1 保险费的交纳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须于投保时一次交清。保险期间不满一年的,本公司按
极短期保险费(见释义6.13)收取保险费。
3.2 续保 保险期间届满前30日内,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后可续保本保险,
本公司将按照续保当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收取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调整本保险的保险费率,经调整的保险费率将通知投保人,自续 保起适用。
x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且经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 病,并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后仍生存,但未及领取保险金而身故时,保险 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4.2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