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201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3 09:48: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光大永明2011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在每一位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且申请理赔时仍生存,本公司向被保险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 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后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内(含九十天)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被保险人于保险期间开始后因意外身故,或于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九十天后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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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保险合同的中止】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有
效证件号码、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 述资料。
第四条【资料的提供与保存】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书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净额。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 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三条【年龄计算及错误处理】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 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保险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
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保险凭证及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基本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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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本合同终
止。为了能够更清楚地了解相关的保险条款和内容,以及有更多的考虑时间,自投保人签收 本合同之日起十天内为犹豫期。
一、若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将���收到本条第三款所列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合同解除权】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符合本公司的规定,可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
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九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