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1-13 09:04: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载明。 我们对本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第一期保险费后开始。我
们将签发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单满期 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到本合同满期日的二十四时止, 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的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险金: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内(含约 定的等待期最后一日),被保险人首次发病,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 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为该被保险人缴纳的保
险费,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约定的等待期后首次发病,经我们 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该被保 险人对应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同时符合一项以上重 大疾病时,该给付以一项为限)予被保险人,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在本合同满期时,被保险人未有任何理赔,且您为该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 则我们继续承担上述约定的保险责任,并且不再适用等待期的约定。
2.4 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 们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被保险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
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
不影响我们���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罹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申请人
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您的证明材料、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病历、必须的病理检验、血液检查及 其他科学诊断报告、诊断书或手术证明;
4. 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鉴定报告书;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3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4 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