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2014-11-12 09:14: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团体医疗 本附加合同根据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不同将提供3个计划,分别为保障10种重大疾病计划、保障20种重大疾病计划和保障30种重大疾病计划。每个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所选择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重疾保障团体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本附加合同文件正本的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件与正本的内容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第三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将根据投保人申请的保险金额,以及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不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则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此申请金额;
2. 若申请的被保险人保险金额超过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本公司将对该被保险人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文件决定是否承保。在本公司出具书面承保文件之前,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本公司设定的自动承保限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根据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的不同将提供3个计划,分别为保障10种重大疾病计划、保障20种重大疾病计划和保障30种重大疾病计划。每个计划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附表一、附表二和附表三所示。投保人在投保时需与本公司约定所选择的保障计划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被保险人自参加本附加合同之日起30天后首次发病并经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任何一项包含在其选择的保障计划内的重大疾病,且该重大疾病符合本附加合同第七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的,本公司将按约定的保险金额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给付后,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随即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在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 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7.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投保单位证明;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检查报告,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证明或资料;
4.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对于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被保险人必须在确诊30天后仍然生存,本公司才承担相应保险责任。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