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团体重大疾病保险(C款)
2014-11-12 08:56: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单中载明,其数额应为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
本合同订立后,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以申请增加单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并应按增加时的保险费率交付增加部分的保险费。
2.2 我们提供的保障
我们提供基本保障、重要保障、全面保障三种保障方案,每种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种类分别如本保险条款第7 条附表所示,且应符合本保险条款第6 条中所列该种重大疾病的程度条件。您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案,一旦选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后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中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自保险期间起始日零时起30 日内(含第30 日)初患并被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您选择的保障方案所保障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终止,但应向您无息返还您已为该被保险人交付的保险费。
2.3 我们不承担的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下列任一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故意造成疾病;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服用或注射毒品及管制药物;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五、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被保险人因上述任何情形而身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均终止,我们依照本合同第3.3 款规定在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
3. 您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3.1 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项下保险费数额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费率并根据保险单所标明的保险期间计算确定,具体数额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您须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3.2 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我们同意您的变更申请并出具修改批单,或与您订立书面变更协议后,变更方为生效。
3.3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被保险人增加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被保险人的增加须经我们审核同意,我们将按增加被保险人当时的保险费费率收取相应的短期保险费后签发批单,并于批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零时起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二、被保险人减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通知之日二十四时起终止。我们计算未满期保险费后,扣除相应的减员手续费,向您退还剩余金额。若退保时被保险人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且我们应承担但尚未履行或已对其履行赔付责任的,我们不再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您减少被保险人的,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因您没有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致使我们在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后仍然��法院等有权部门要求向该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您应赔偿我们该保险金数额。
3.4 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请向我们提交加盖您单位公章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和下列材料:
⒈ 本合同;
⒉ 已发生保险事故,但未向我们申请理赔的被保险人名单及案件明细。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对于本合同解除前我们应承担但尚未履行或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