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附加终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4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时收取。我们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主险合同的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等额减少。
5.2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 我们保留于每个保单周年日审核调整本附加险风险保险费的权利。调整风险保险费率是对所
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的所有被保险人适用的保险费率进行调整。我们调整保险费率 后,您应交纳的续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计算。
5.3 宽限期 附加了本附加险合同后,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限期按照以下约定确定: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主险合同的保单价值不足以支付主险合同及 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天为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宽 限期。 宽限期内,您的附加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如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根据本合同给付您陒应的 保险金,但须先扣除宽限期内您欠缴的风险保险费。 您在宽限期内支付风险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风险保险费的同时扣取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6 保险金的领取
6.1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依法指定受益人。
6.2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凭下列证明、资料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
1. 保险合同原件;
2. 理赔申请书;
3. 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 重疾诊断证明书(病理报告);
5. 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的证明材料;
6.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 件。
6.3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所有陒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
的事故,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 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们不予给付保险金。
6.4 保险金诉讼时效 权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算。
7 合同效力的变动
7.1 合同效力的中止 在主险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
在本附加险合同��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7.2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申请复效时,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
按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或我们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自本附加险合 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意,本附加 险合同自效力中止二年期限届满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 在主险合同中止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复效。
7.3 合同的解除----退保 在主险合同有效期间,本附加险合同不得单独申请退保。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必须同时
申请退保。
7.3.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合同。如
果您确定本附加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陒符,可除我们申请退保。 本附加险合同自我们收到 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附加险 合同所收的全部风险保险费。
7.3.2 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 如果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本附加险合同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7.3.3 退保申请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7.4 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将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2.因本附加险合同其他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8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您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
周岁年龄填写。若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则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低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我们有权要求您补交差额的风险保 险费。若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根据被保险人真实年龄,按实际累计已交风险保 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实际已交的风险保险费所对应的危险保额。 若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高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则所有多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