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团体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11 09:22: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于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之日零时起,对该被保险人承担本附 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二、 因被保险人离职减少被保险人的,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离职 之日(以退工单或其他书面文件标明的日期为准)次日零时起终止。投保人应在该被保险人离职 之日起三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将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退还该被保险人的 未满期保险费,否则本公司有权不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
三、 因被保险人变动导致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 10 人或减少到符合参加本保险条件 的在职人员总数的 75%以下时,投保人必须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自发生该情形 的次日零时起解除本附加合同,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第十条 危险变更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 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自接到通 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本附加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本公司于接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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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自其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其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 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依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 者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通知 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本附加合同的保 险金。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 附加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 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后,始得生效。
第十二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的,本公司按本附 加合同上所载的最后地址发送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三条 年龄或性别的错误处理
释义 13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 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 别在被保险人名册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年 龄限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 险费。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按实交保险费和应 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
三、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 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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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资料的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 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 上述资料。
第十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六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 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 申请资料
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申请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初次罹患重大疾病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 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