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07 10:2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治疗的,实际住院天数自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的当日开始计算。
每次住院期间,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最高以180天为限;对于多次住院治疗,累计住院日额保险金的给付天数以1000天为限。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累计住院给付天数满1000天,本主合同终止。
2.4 保险责任的免除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住院治疗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6.10);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6.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6.12)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6.13)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释义6.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6.15);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0)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释义6.16)、跳伞、滑雪、攀岩(见释义6.17)、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见释义6.18)、摔跤、武术比赛(见释义6.19)、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2.5 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主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
(2)本主合同其他条款所列保险责任终止或本主合同终止的情形;
(3)被保险人死亡;
(4)本主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自本主合同效力中止
之日起2年内您与我们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合同住院日额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住院日额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入出院证明;
(4)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包括:完整的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费的支付和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主合同的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交费期限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如果您选择分期支付保险费,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约定的交费日期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率调整 因为确定本主合同保险费率所使用的重大疾病发生率以及住院成本等定价基础将可能在未来发生变化,因此我们保留对保险费率进行调整的权利。假若需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