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
2014-11-07 10:21: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合众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凡年满18周岁(见释义6.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
凡出生满28天至60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书、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可以包括主险合同和附加险合同,“合众富贵幸福重大疾病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是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主合同”。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主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主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主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主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1.4 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6.2),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保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主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主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受理您的变更申请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6 投保信息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您提供给我们的住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以便于我们及时为您改变保险合同上的相关信息。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而未通知我们,我们按本主合同载明的最新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7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犹豫期届满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申请解除本主合同。申请解除本主合同时,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6.3)。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即住院日额,每份住院日额保险金为50元/天。
2.2 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8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主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发生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儿重大疾病(见释义6.4)或成人重大疾病(见释义6.5),由此而导致的住院(见释义6.6)治疗,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是否延续至等待期后,我们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遭受意外伤害(见释义6.7)引起的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住院日额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本主合同所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在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见释义6.8)接受住院治疗,本公司从被保险人每次住院(见释义6.9)的第四天开始给付住院日额保险金。即:
住院日额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实际住院天数-3)
对于被保险人初次因本主合同定义的少儿重大疾病或成人重大疾病住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