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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10:11: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经我们同意承保, 自您缴纳首期保险费当日的二十四时开始。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

  附加合同的生效日。在主合同有效期内,如果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并缴纳保险费,则我们审 核同意后将出具批单或在合同上���出批注,本

  附加合同自出具批单或批注 当日二十四时起开始生效。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以批单或批注所载日期为 准。

  1.4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本附 加合同约定终止时止。该保险期间根据您的选择并经我们同意,可

  以为 10 年、15 年或 20 年,或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或 75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止。

  1.5 保险金额与申请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该保险金 减少保险金额 额有所变更,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在本附加合同有

  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减少后的保险 金额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终止 合同,我

  们将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所对应的现金价值(见 8.2)。

  第 2 章 保障范围

  2.1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见 8.3)或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 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

  被专科医生见 8.4)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见8.5),我们将按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 90 天,以较迟 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病患本附加合同附

  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 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加 合同终止。

  2、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后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后(以较迟者为准)因疾病,初次发生并被专科医生确诊患本附加合同附

  表二所 列任何一种男性/女性重大疾病(见 8.6),我们将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 同时,再按保险金额的 20%给付男性/女性重大疾病特别

  保险金,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 90 天内或最后复效日起 90 天内(含 90 天,以较迟 者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因疾

  病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男性/女 性重大疾病,我们将无息退回您已缴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同时本附 加合同终止。

  2.2 责任免除

  如果由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或附表二所列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伤;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8.7);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8.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8.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8.10)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见 8.11)(因 本附加合同附表一所列第 32 项和第 33 项所导致的除外);

  9. 遗传性疾病(见 8.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8.13)。

  发生上述第 1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被保险人;如果被保险

  人身故 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 2 种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如果您已缴足二年保险费, 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给您。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的,我们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 的现金价值给您。

  第 3 章 保险费

  3.1 保险费的缴纳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金额、缴费期间和缴费方式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险费按照我们核定的保险费率计算,根据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金额确

  定。您应于保费到期日或之前向我们缴纳保险费。

  3.2 宽限期

  如果您没有按期缴纳保险费,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零时起 60 天为我们给予 您的宽限期。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如果发生保险事

  故,我们 仍按本附加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宽限期结束后您仍未缴纳保险费,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当日二十四 时起效力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