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10:08: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新华人寿康健华瑞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身故 全残 豁免保费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32岁 | 7720.00元 | 20年 |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20.0万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0.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长期护理保险金20.0万 豁免保费0元 特定疾病保险金20.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1. 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本公司将根据下表中特定疾病所属的组别及相应给付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特定疾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该特定疾病对应的给付比例
特定疾病组别给付比例
第一组(5种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的10%
第二组(10种特定疾病)基本保险金额的20%
对每组特定疾病,本公司仅就被保险人发生的一种特定疾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完毕后,本公司对该组特定疾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但对另一组特定疾病仍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两组特定疾病分别按前述约定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保险金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的同时或之前,确诊发生了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达到护理条件、或发生了身体全残的,但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2. 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终止。
3. 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中三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三级及以上社保定点医院的专科医生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终止。
4. 长期护理保险金
被保险人处于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含5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初次达到本条款定义的护理条件的,本公司按以下情形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本公司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1倍,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因��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的,则自认定达到护理条件之日起,本公司每月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120,长期护理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初次达到护理条件,且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确诊初次患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按以下公式计算并一次性给付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但不承担本合同项下其他保险责任,合同终止:
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已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于给付长期护理保险金期间身故的,剩余部分长期护理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