鑫天宁多次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06 09:55: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鑫天宁多次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重大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 | 6048.00元 | 15年 |
重大疾病40.0万 |
至80周岁 |
26岁 | 1105.00元 | 20年 |
身故10.0万 重大疾病10.0万 |
至70周岁 |
38岁 | 9762.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30.0万 |
至80周岁 |
48岁 | 1851.00元 | 10年 |
重大疾病二次赔付3.0万 |
80 |
50岁 | 2335.00元 | 5年 |
重大疾病5.0万 |
70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2(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两全合同同时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3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长生鑫天宁多次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长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本合
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长生鑫天宁多次给付定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及投保范围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体检报告书、效力恢复申请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在投保本合同时,必须同时投保《长生附加鑫天宁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附加两全合同”)以及《长生附加鑫天宁定期轻症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轻症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三十天至五十五周岁。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一、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1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2(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首次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附加两全合同同时终止。若附加轻症合同未发生保险金给付,则附加轻症合同同时终止,我们向您退还附加轻症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发生首次重大疾病并且自首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三百六十五天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首次重大
疾病所属组别3以外其他二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豁免保险费
若本合同有效,且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确诊,并由我们确认初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自被保险人确诊患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之日起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后各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等待期为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九十天。
第四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