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2007)
2014-11-06 09:46: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全部或部分已收保险费。
本公司在本附加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附加险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附加险条款第八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条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一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二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被确诊为首次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列重大疾病的,由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本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职业和岗位证明;
3、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4、被保险人完整的病历资料(含检查报告的门急诊病历卡和出院小结等);
5、医疗机构和专科医生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历、必要病理检查、影像学检查、血液检查及其他检查报告的诊断证明书;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申请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的原件,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并按照本附加险条款第十五条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全部或部分未满期净保险费。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附加险条款第九条的规定。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支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投保人解除附加险合同的处理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时,应填写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