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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美裕人生重大疾病保险计划

2014-11-05 11:21: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的限制。

  (五)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且未达到领取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日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经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初次罹患约定的特定疾病时,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向投保人退还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特定疾病诊断确定日止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总额;如为复效情况的,主合同及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我们仅向投保人退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特定疾病以领取一次为限。被保险人同时或先后罹患两种以上的特定疾病时,我们仅给付一种特定疾病保险金。

  10种特定疾病:

  1.特定恶性病变或恶性肿瘤(包含原位癌)

  2.冠状动脉成形手术

  3.轻微脑中风

  4.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5.主动脉内手术

  6.脑垂体瘤、脑囊肿

  7.脑动脉瘤手术

  8.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9.重度头部外伤

  10.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注: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特定疾病的,不受前述九十日期间的限制。

  三、责任免除

  因下列(一)至(七)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条款附表所列第一级残疾,或因下列(一)至(三)及(五)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初次罹患“肌营养不良症”的,不受第(八)项的责任免除限制: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或患艾滋病(AIDS)。

  四、投保规定

  1、保险期间:至被保险人80周岁。

  2、交费年期:10年期、15年期或20年期。

  3、承保年龄:出生满30日至40周岁。

  4、保额限制:以1000元为单位,最低1万元,最高100万元;

  18周岁以下投保我司重疾产品合计保额不超过30万。

  5、主合同保额与附加合同保额相等。

  五、分红产品投资策略

  ��确保保险产品核心的保障功能,我们将进行审慎的风险评估,选择稳健的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产品为主,适度参与权益投资,维持稳定的投资收益率,与客户共同分享投资收益。

  一、红利来源

  本产品的红利来源仅限于按会计年度核算后的分红保险业务年度总盈余,包含以下部分:

  1、利差:本年度实际投资收益率与计算保险费预定利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2、死差:本年度我们加强核保与经营管理带来实际死亡率与预定死亡率之间的差异形成的部分。

  3、上一年度末分配盈余及其投资收益。

  二、红利分配及实现方式

  本产品采取现金红利的方式分配红利。有现金给付、累积生息、抵交保费三种实现方式,客户可依个人需要自由选择。

  三、红利分配政策及分红水平影响因素

  1、我们本着稳健经营与成长,满足分红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原则,确定适当规模的可分配盈余。遵循中国保监会制定的《个人分红保险精算规定》,我们在一个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2、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实际分红水平将受到若干因素的影响,如保险公司的投资经营状况、实际的死亡发生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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