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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附加重大疾病住院津贴团体医疗保险

2014-11-05 09:21:4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后,可变更本附加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填写变更合同申请书,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合同变更的书面协议后生效。

  第十六条 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七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取消该被保险人资格,并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现金价值。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十八条 资料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交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十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一、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后,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但已经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除合同申请书;

  2.保人证明文件;

  3.险单及保险凭证。

  二、 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终止。本公司于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以转帐方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三、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条 适用主合同条款

  对于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十一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本公司和投保人在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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