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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10:20: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福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 天至 65 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26岁-26岁 3090.00元 15年

全残金10.0万

轻症金2.0万

身故金10.0万

重疾金10.0万

终身
0岁-65岁 3192.00元 20年

重大疾病保险10.0万

终身
20岁-55岁 3350.00元 10年

医疗10.0万

终身
0岁-60岁 5020.00元 15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10.0万

身故、身残保险金10.0万

轻症保险金2.0万

养老金10.0万

终身
0岁-65岁 6190.00元 15年

身故保险金额或全残保险金 重疾 轻症 意外医疗 意外住院补贴29.0万

终身
0岁-65岁 9480.00元 10年

身故或全残保障20.0万

特定疾病保障4.0万

重大疾病保障20.0万

终身
46岁-46岁 9520.00元 15年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6.0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20.0万

终身
48岁-48岁 10040.00元 15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20.0万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6.0万

终身
50岁-50岁 10580.00元 15年

重大疾病保险金20.0万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20.0万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6.0万

终身
30岁-30岁 14220.00元 10年

2、第二是保重疾:30.0万

1、第一是保身价:30.0万

第三是保轻症:6.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

  任:

  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

  ①被保险人未满18周岁的,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②被保险人年满18周岁的,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其他保险金。

  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或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2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给付人民币100,000元。本合同特定疾病提前给付保险金给付仅限一次,给付后,本合同继续有效,但该项责任终止,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同比例下降。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