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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1-04 09:2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多收的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费。

  7.3被保险人变动投保人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后,对新增加的被保险人依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公司对该新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起始时间在保险单上载明,其保险责任等待期自前述保险责任起始之日开始计算。

  投保人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书面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24时起终止;投保人在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如果晚于通知书送达本公司的日期,则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通知书中载明的变更被保险人日期的零时起终止。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名下的未满期净保险费;如果减少的被保险人发生过保险事故,本公司无资金退还。

  7.4合同内容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7.5联系方式变更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者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如果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7.6争议处理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8.重大疾病定义

  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共有25种,25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疾病,且疾病名称和疾病定义与“规范”一致。

  8.1恶性肿瘤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期或者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8.2急性心肌梗塞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者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者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8.3脑中风后遗症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者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者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者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见9.17);

  (2) 语言能力或者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见9.18);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见9.19)中的三项或者三项以上。

  8.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者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者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