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03 11:36: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以下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医院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件18: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幸福附加康无忧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09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按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保险法修订)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指投保人)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在本条款中,“本公司”、“我们”均指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2
1.1 合同构成。.. 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2
1.3 投保范围。.. 2
1.4 保险期间。.. 2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
2.1 保险金额。.. 2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额限制。.. 2
2.3 保险责任。.. 2
2.4 责任免除。.. 3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
3.1 受益人。.. 4
3.2 保险金申请。.. 4
3.3 宣告死亡处理。.. 4
3.4 诉讼时效。.. 5
3.5 保险金领取方式选择权。.. 5
4. 如何交纳保险费。..。 5
4.1 保险费的交纳。.. 5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
5.1 合同效力的中止。.. 5
5.2 合同效力的恢复。.. 5
6.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5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5
7. 其他事项。..。 6
7.1 年龄和性别确定与错误处理。.. 6
7.2 扣除款项。.. 6
7.3 职业或工种变更。.. 6
7.4 与主险合同效力的关系。.. 6
7.5 适用主险合同条款。.. 6
附件一:重大疾病名称及定义。.. 7
[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2]均以该日期计算。
[3],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4]零时止。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5]并经医院[6]确诊首次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7]导致的不受此180天限制),我们按被保险人确诊时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患一项或多项本条款附件一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但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除外),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后因疾病身故或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因意外伤害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天内(含第180天)因疾病身故,我们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8]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9];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1],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2]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3](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7)遗传性疾病[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5](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保险事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