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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保无忧A款分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9 09:59:2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与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 分相应的现金价值。

  若投保人已付清本附加合同的全部保险费,则本公司不接受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

  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 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十一)。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 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 还给投保人。

  WFAR(20111202)

  3

  友中发2011-205号-4

  保险条款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 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释义十三)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若被保险人身故则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继承人身份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3)由医院(释义十四)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 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效力恢复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1)主合同效力中止;

  (2)出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情形导致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

  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

  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八条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

  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

  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

  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按解除合同处理:

  (1)主合同豁免保险费或终止效力,且本附加合同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且本附加合同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系同一人的,或如被保险人的身故系由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