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7 09:00: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1%×保单经过
的整年度数)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
【条 款 内 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 生命健康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 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 义的手术,本公司将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 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 义的手术,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1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手术,本公司按本合同基本 保险金额×(1+3%×保单经过的整年度数)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