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3:42:4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成立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生
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您自本合同成立日起30日内未成功支付保险费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4合同效力主险合同中的续期保险费的交纳、宽限期、合同效力恢复、保险事故通知、保险金的
给付、欠交保险费及未还款项的扣除、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联系方式变更、争议处理事项以及释义适用于本合同。本合同内容
与主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合同为准。
主险合同无效,本合同亦无效。
除另有约定外,主险合同中止,本合同中止。
主险合同终止,本合同终止。
主险合同因责任免除条款所列事项而终止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主险
合同因本公司已承担保险责任而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1.5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
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
日起10日内在扣除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3.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4.本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解除。
1.7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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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真诚相伴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和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其中,重
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特定疾病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50%。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
2.3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重
大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
(详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
义),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金额为本合同与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二
者之和,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因意外伤害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
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则不受上述90天的限制,本公司按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同时符合本条款第2.3.1条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险合同
项下身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本公司只给付其中一项。
2.3.2特
定疾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天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
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详见释义)的,即男性被保险人患肺
癌或肝癌,女性被保险人患乳腺癌、宫颈癌或输卵管癌,本公司除按前款规定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特定疾病保险金额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特定疾病保
险金后,本合同终止、主险合同同时终止。
2.4 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或特定疾病的,本公司不承
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