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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祥云如意成人豁免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2 11:1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

  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首次保险费,我们将不承担本保单载明的保险责任。

  自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如果本公司未收到首次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于

  生效后第 15 日的 24 时自动终止。

  保单年度(见 10.1)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2)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且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

  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

  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3)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被豁

  免合同”)的交费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内经医院(见 10.4)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见 10.5)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 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我们不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并将向您无

  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我们收到首次保险费后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或于我们收到首次 保险费(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天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 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 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6)开始至被豁免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 定交纳日止,我们豁免前述期间内您应交纳的被豁免合同的保险费。我们视豁免 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被豁免合同继续有效,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第 9 条。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7);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9),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0)的机动车(见 10.11);

  (5)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 遗传性疾病(见 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3),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见 10.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之日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保险事故通知 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

  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 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的除外。

3.2 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