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安颐宝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保险
2014-10-22 10:3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恒康天安安颐宝 两全保险”主合同后方可生效。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 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含六十周岁),并且符合主合同投保范围的人可以成为 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本保险金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 保凭证。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 时开始。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因下列情况之一而自动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主合同效力终止;
三、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四、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六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 (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无息退还您已交的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保险费,本附加合同及主合 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复效日起六十天内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 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 (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的现金价值,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任 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六十天后首次出现的症状或体 征,并且按本附加合同对重大疾病的定义和诊断标准,被医疗机构和医师确诊首次患有本附加 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的(无论一种或多种),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 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及主合同保险责任同时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列三十种重大疾病指: 一、恶性肿瘤(3) 二、急性心肌梗塞(4)
三、中风(5)
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6) 五、肾脏衰竭(7) 六、重大器官移植(8)
七、瘫痪(9)
八、心脏瓣膜手术(10) 九、主动脉手术(11)
十、昏迷(12)
十一、脊髓灰质炎(13) 十二、老年性痴呆(包括阿尔茨海默病)(14) 十三、严重烧伤(15) 十四、良性脑肿瘤(16)
十五、失明(17)
十六、丧失语言能力(18) 十七、听力丧失(19) 十八、多发性硬化症(20) 十九、原发性肺动脉高压(21) 二十、暴发性肝炎(22) 二十一、帕金森氏病(23) 二十二、再生障碍性贫血(24) 二十三、肌营养不良症(25) 二十四、慢性肝脏衰竭(26)
二十五、慢性呼吸功能衰竭(27) 二十六、经输血导致的HIV感染(28) 二十七、运动神经元病(29) 二十八、严重头部创伤(30) 二十九、急性坏死型胰腺炎(31)
三十、脑炎(32)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 九、战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