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2014-10-22 09:3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因疾病导致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或首次进行本合同定义的特定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当年度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本合同继续有效。
针对本合同定义的每一特定疾病或手术,本公司仅给付一次特定疾病或手术保险金。
三、身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3的110%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
(2011 年11 月版)
【条款内容】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命 真心真意重大疾病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声明、 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但若投保
人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内交纳首期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始无效。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按
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当年度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2.5%×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1数)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的,身故保险金给付总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1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到次年的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一个保险年度。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到次年的 保险合同周年日的前一日为第一个保险年度,以后依次为第二个保险年度、第三个保险年度等。
保险合同周年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日的日期。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以
后非闰年对应于生效日的日期为二月二十八日。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 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因疾病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 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已交 保险费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百八十日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疾病导致首 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 进行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且从上述事由发生之日起第三十日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 本合同的当年度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2导致首次达到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意外 伤害事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