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附加永福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0-21 12:36:2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泰康永福人生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效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为基 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
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
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 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 种或多种),我们将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 主合同同时终止。重大疾病保险金数额等于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主 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数额。
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对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 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主合同项下有借款或其他未还款项,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必须依 主合同 9.4 的有关规定从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中扣除主合同项下的 所有欠款及应付利息。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 10.6);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7)、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8),或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见 10.9)的机动车(见 10.10);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见 10.11);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 10.13),但 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 同终止,我们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4)。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 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 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须填写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 本附加合同;
(2) 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由医院专科医生(见 10.15)出具的被保险人的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