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禄双至重疾提前给付(2007)
2014-10-21 11:36: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方式、交费日期与主合同一致。
第八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我们保留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之权利,但须向监管机构备案。保险费率的调整针对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类被保险人。
我们进行保险费率调整后,您须按调整后的保险费率交纳续期保险费,保险费率调整前您已经交纳的保险费不受影响。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条 申请时效
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享有申请保险金的权利,超过2年不申请的,即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申请所需的材料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填妥我们的理赔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被保险人的法定身份证明9;
4、 医院出具的附有被保险人病理、血液及其它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等诊断证明文件;
5、 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材料;
6、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则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部分 您还享有哪些权益】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解除本附加合同。
一、 您在收到本附加合同后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犹豫期内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我们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
二、 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的,在我们收齐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当日24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终止后的30天内,我们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2年保险费的,我们仅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交保险费。
三、 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时,应填妥我们的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1、 本合同的原件或保险凭证;
2、 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 您的法定身份证明。
【第六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自动终止:
一、 主合同解除、期满或终止;
二、 本附加合同期满日10当天零时;
三、 出现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内的其它约定终止情况。
第十四条 重大疾病的种类及定义
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应当由专科医生11明确诊断。
(1-25为2007年4月3日正式启用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的规范定义疾病,该规范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1、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1) 原位癌;
(2) 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 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式病;
(4) 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 TNM分期为T1N0M0 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注);
(6) 感染艾滋病毒或患���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注:如果为女性重大疾病保险,则不包括此项。
2、 急性心肌梗塞 :指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个条件:
(1) 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 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 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 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 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后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 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12;
(2) 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13;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14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