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0-21 11:27: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洋附加(B款)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30天至17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特定疾病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5岁 | 1820.00元 | 20年 |
重大疾病5.0万 特定疾病5.0万 |
终身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且主险合同和本附加险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重大疾病保障 (1)18周岁前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 7 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 18 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7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8周岁后
①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已发生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将扣除已提前给付的金额。
②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 18 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8条约定的重大疾病,我们按已支付的保险费的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
“特定疾病”是依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可以提前给付的疾病或手术,特指本附加险条款第9条和第10条约定的疾病或手术。
(1)18周岁前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前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9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2)18周岁后
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18周岁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附加险条款第 10 条约定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
金额的30%给付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予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若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的30%超过人民币100,000元,则仅提前给付人民币100,000元。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每种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仅限一次,提前给付后,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身故保障 若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按下列数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1)已支付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本附加险合同所述“已支付的保险费”均指您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经支付的保险费。
在任何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可兼得,即我们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后,不再给付另外一项保险金。
在任何情况下,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以三次为限,特定疾病关爱提前给付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附加险合���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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