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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附加吉祥重大疾病长期护理保险

2014-10-16 13:41: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投保人申请,经我们同意,

  附加于主合同。

  本附加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者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 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本附加合同为非分红保险合同,不参与主合同的红利分配。

  1.2 合同成立及生效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合同的成立日及生效日

  与主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在每年的对应日为年生效对应日,在每月的对应日为月生效对

  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保单年度(见 10.1)、保险费约定交纳日(见 10.2)均依据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为基础进行计算。

  1.3投保年龄投保年龄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10.3)计算。

  1.4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

  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

  附加合同,我们将向您无息退还保险费。

  解除本附加合同时,您须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本附加合同、您的有效身 份证件(见 10.4)及您所交保险费的发票。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 起,本附加合同即被解除,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经医院(见 10.5)初次确诊(见 10.6)非因意外伤害(见 10.7)导致罹患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附加 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本附 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无 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 效)之日起 90 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且初次确诊日之后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每一 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 疾病护理保险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年满 100 周岁后的本附加合同的首个年 生效对应日。自我们第一次给付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载明于本附加合同“9.重大疾病定义”。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见 10.8);

  (4)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 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见 10.12);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艾滋病(见 10.13);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8) 遗传性疾病(见 10.14),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见 10.15), 但本附加合同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 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给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 10.16)。

  因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的,本附加合同终 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重大疾病护理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

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