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2014-12-09 10:09:0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年后,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收到申请人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等额减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发生,不受一年的限制。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旨在帮助您(投保人,以下含义相同)理解条款,本附加合同内容以条款具体约定为准。
C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v 您应当如何正确理解重大疾病。..。..。..。..。..。..。..。..。..。..。 .。..。.第六条
v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合同提供的保障。..。..。..。..。..。..。..。..。..。第七条
v 投保后十天内您可以按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
v 您有按约定退保的权利。..。..。..。..。..。..。..。..。..。..。..。..。..。..第十三条
C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v 重大疾病的释义,包括不属于合同约定重大疾病范围的情形,请您注意。.第六条
v 发生责任免除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八条
v 本附加合同在一些情况下会发生终止,请您注意。..。..。..。..。..。..。.第十四条
v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释义。..。..。..。..。..。..。.第十六条
C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C 条款目录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第四条 保险期间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
第六条 重大疾病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风险保障费
第十条 受益人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第十四条 附加合同终止
第十五条 附则
第十六条 释义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安康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B款)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认可的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附加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障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终止日止。
第五条 基本保险金额、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本附加合同时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双方约定。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风险保额均等于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六条 重大疾病
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是被保险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三十一种,其中第一种至第二十五种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