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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三星附加家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9 09:39: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航三星附加家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中航三星附加家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适用年龄:18周岁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 重大疾病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 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 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 90 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 90 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 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 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 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中航三星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航三星附加家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2010年4月)

  在阅读条款正文之前,浏览一下条款目录有助于对���款结构有一个大致了解。

  条款正文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请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仔细阅读。

  第一章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订立

  《中航三星附加家鑫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 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 经本公司(见释义一)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主 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不一致,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章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保险责任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对于恢复 效力的合同,则为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后初次发病并经医院

  (见释义二)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见释义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 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但因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 伤害(见释义四)导致重大疾病不受上述90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日)起90日内 发病并经医院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 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照本附加合同的基 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主合同各项权利义 务按照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核算。当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 零时,主合同终止。

  二、高残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因本附加合同交费期间内遭受的意外伤害或初次确诊的疾 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见释义五),自被保险人确定为身体高度残疾 后的首个保险费应付日起,本公司豁免本附加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 保险费豁免后,本附加合同不得变更交费方式、交费期间或基本保险 金额,不得申请险种转换和保单借款。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或在效力中止期间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患重大疾 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六);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 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释义九)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见释义十)。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重大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