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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宏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2014-12-09 09:01: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何赔偿责任ニ

  一、先天性固有疾病及其并发症,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罹患的疾病(若在投保时,向“本 公司”已作声明的疾病除外);

  二、基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条款所列各项责任免除。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约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自保险单或批注上所载明的签 发日或最后复效日的24时起开始。

  第五条 每期保险费的缴付

  每期保险费,应按照保险单上或批注上所载的缴费方式,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向“本 公司”缴付根据届时有效的保险费率及被保险人的年龄而确定的续保保险费,直至“缴费期 满日”止。

  第六条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尽快通知“本公司”,并递 交“本公司”要求的索赔文件。

  若发生利益索赔申请时,“本公司”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且除有关法律、法规不 允许外,“本公司”将保留进行医学鉴定的权利,其费用将由“本公司”承担。

  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 起二年不行使而自动丧失。

  第七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解除

  “本公司”有权终止本附约的续保,但须在“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三十天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附约终止

  本附约的保障会在下列任何一个较早日期自动终止ニ

  一、基本保险合同终止、退保、失效或转为“减额缴清保险”;

  二、“缴费期满日”;

  三、被保险人年满“保险单”规定年龄后的第一个���保险合同周年日”。

  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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