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荷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GDD如何?
2014-12-08 09:08: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或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没有解除本合同,则我们不再依据前款约定行使解除权。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我们,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被保险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如果有关证明资料不完整,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1、给付申请书;
2、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医院的专科主任级医师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及病理检查报告、血液检查报告、超声波、影像学及其它医学诊断检查报告等相关所必需的检查结果证明。若接受外科手术者,还需提供外科手术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被保险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时,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被保险人到本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或其他必要的检验,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果被保险人拒绝检查、检验或检查、检验结果不符合本保险合同关于保险事故的约定,本公司有权不给付保险金。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作出核定后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本合同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所有理赔金额均以人民币为单位。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于收取保险费的当日24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因被保险人离职或其它原因需要减少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通知到达之日24时起终止,同时本公司退还该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如投保人要求的退保日期在通知到达日之后,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该退保日零时起终止。
若本附加合同被保险人人数少于五人或减少到本附加合同规定的参加本保险条件的在职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下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同时本公司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六条 职业或工种的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按照本公司的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低时,本公司于收到通知后,自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