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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人寿附加定期重大疾病保险

2014-11-26 09:46:3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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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

  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相同,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

  的零时开始,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终止。

  2.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 重大疾病保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内,由本公司认可医院(详

  险金 见释义)的专科医生(详见释义)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详见释义)(无

  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详见释义)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由本公司认可医院的专

  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

  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合同效力恢复)后因意外伤害(详见释义)由本公司

  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则不受

  上述一年的限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2 身故或身体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该疾病不包括前款所述的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全

  全残保险金 残(详见释义),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

  较大者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3 投保人意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

  外伤害身 残时年龄介于18周岁至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

  故或身体 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全残豁免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保险费 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2.4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重大疾病

  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

  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肌营养不良症除外,见本合同第6.4.29 条),先天性

  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因职业行为感染艾滋病病毒

  或患艾滋病除外,见本合同第6.4.27条)。

  发生上述第 1-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不

  承担身故或身体全残的保险责任。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将

  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因发生上述第 2-7 项情形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以及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故

  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您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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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保险费的交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本公司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纳 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应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并同时交纳续期保险费。

  3.2 续期保险费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

的交纳、宽 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