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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如何?

2014-11-21 09:33: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或接受该手术时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5%(百分之十五)。

  第二条 附加合同的类型

  本附加合同不是万能型或投资连结型保险合同。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

  第一条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友邦附加智尊宝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 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

  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ULDCI(20090617)-IL2009(修改时间:2010-7-30/15:11)

  2

  友邦[2009]第0226号

  保险条款

  风险保险费的调整

  第十二条

  续保风险保险费根据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及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或

  《标准体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障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计算。

  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

  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有效;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主 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及其他附加合同根据条款约定应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的风险

  保险费,且该情况发生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则本附加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 期外,则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中止。若被保险人在主合同的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给付

  保险金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附加合同所欠的风险保险费。

  第十一条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和续保风险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无须由投保人另行支付,而是根据投保单的约定由本公司于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 从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

  第十条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 意并在本附加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申请减少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

  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基本保险金额。

  第九条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载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 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

  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

  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 付。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

  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第八条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 式办理:

  注:在(3)、(4)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于该保险单满期日自动终止效力。

  (1)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附加合同已给付第二类重大��病保险金;

  (3)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不再续保本附加合同;

  (4)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的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 七十岁生日);

  (5)主合同效力终止;

  (6)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7)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七条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若投保人在本附加合同的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或之前未向本公司书面申请不再续保本附加合同,且在本附加合同的

满期日(也即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主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足以支付主合同的保险合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