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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可以分为几类?责任保险需合理分类的原因

2016-07-18 10:54:3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普通责任保险,与普通民事责任事故对应,涉及的法律关系是行为人与普通社会公众之间的法律关系,即每个社会成员权利都不受侵犯,每个社会成员都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因此,该责任保险也称为公众责任保险。

  2、工伤责任保险,与工伤责任事故对应,涉及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合同或雇佣合同关系,也称为雇主责任保险。由于工伤赔偿属于履行法律义务,而雇主责任赔偿属于承担法律责任,两者具有一定区别,[2]工伤责任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都不能涵盖这两部分内容,所以国外将该保险称为“雇主责任与劳工赔偿”(Employer’s Liability and Workmen’s Compensation)。

  3、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致害责任事故对应,涉及的是产品的生产者、经销者与消费者、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产品责任保险一般是指针对有形产品致害责任的保险,无形产品致害责任经常归为职业责任保险。

  4、职业责任事故对应的是职业责任保险,涉及的是具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服务人员与其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使用专业服务成果的其他人,也可能受到伤害,依照法律,专业服务人员也要承担责任。

  5、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与交通责任事故对应,涉及的是机动车辆所有人、驾驶人与受到侵害的其他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世界上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很多,很多都规定无限额方式投保。我国从2004年开始实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采用无限额方式。

  这几种分类基本包括了责任保险的主要类别。

  三、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责任保险和一般的保险一样,可以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

  自愿保险即一般的商业保险,社会公众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投保,保险公司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保。《保险法》是专门规范商业保险活动的实体法,其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