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环境污染强制险从试点到全面推进还
2016-04-22 10:38: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国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来,在基层试点已经8年多,取得了积极成效,为深入推行积累了丰富经验。但全面推行仍然存在法律依据缺乏、评估机制不全、政府难以推动、企业积极性不足、保险公司理赔难等问题。
2013年,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规定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笔者认为,要让这一保险真正在企业落地,仍有诸多问题需要研究与探索。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落地存在哪些问题
虽然部分省份已探索出台了强制保险的政策和规定,但目前大多仍停留在原则上,尚无强制保险操作机制、规程等。主要原因是尚未解决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定位、损害对象、强制范围和评估鉴定等问题。
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性和商业性定位模糊。所谓强制,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和维护污染受害者权益的客观选择,是政府对企业存在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其政策性远远大于商业性。然而,试点多年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走的是商业化路子,缺少强制的主要内容,如谁来强制、强制什么、怎么强制、强制程度等。目前,强制责任保险的定位仍缺乏立法依据,虽然已有一些政策性规定,但仅停留在环保部门管理范围内。如建设项目审批和竣工验收、排污许可证发放、清洁生产审核等环节,其强制范围有限,对已办理过上述事项的企业尚无手段,同时其强制具有滞后性。另外,强制保险如不及时试点和推行,可能会导致8年来的非强制保险试点周期长、成绩萎缩,甚至可能会走进死胡同。
环境污染事故损害对象缺乏解释。虽然试点多年,但对污染损害对象的理解一直处于模糊状态。相关文件中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定义,是指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这“第三者”包括哪些,尚无相关文件解释来明确界定。依照现行民事和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来看,是指明确的损害主体。其实不然,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空间性和时间性,不仅可能造成群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更多地是对无责任主体的公共环境造成损害,包括水体、大气、土壤、地下水等。这些遭受污染的公共环境是否应纳入“第三者”范围?另外,企业非从事环境管理的职工受到污染伤害是否应纳入“第三者”范围?诸如此类的问题目前尚无定论。
强制的损害责任范围是否具有确定性尚不明确。环境污染造成第三者受到损害的内容诸多,如人身伤害或死亡、动植物受损、河道或土壤污染、大气污染等。那么,强制责任保险具体保什么?其强制责任范围和实际功能确定为什么?这些都是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重要问题。交通强制险对此已经明确,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也应当根据其污染特性明确其限额和分项限额。同时,强制保险与非强制保险能否进行捆绑?是否需要将部分污染损害内容拉出强制范围,供企业选择性投保?这些都有待研究。
强制费率缺乏技术规范。环境污染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具有受害面广、受害程度潜伏、鉴定评估复杂、与群众生产生活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等特点。同时,企业行业类型诸多,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参差不齐,导致污染因子和有害程度复杂,这与交通强制险有明显区别。而目前尚无针对强制保险费率可行性的科学研究和论证,尚无相应技术规范。这是强制保险落地的一个重要技术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