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金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7 14:0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申请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情况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三十条 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与向其提出赔偿要求的索赔权益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由于被保险产品相同的缺陷,造成多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受损害方在保险期间内同时或先后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应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七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中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中未载明仲裁机构并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如申请退保,保险人按退保时被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和年费率计收应收保险费, 若预交保险费低于应收保险费,投保人应补交其差额;若预交保险费高于应收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应收保险费不低于本保险合同设定的短期最低保费。
应收保险费=退保时的实际销售收入 × 年费率
短期最低保费=最低年保费×与实际保险期间相对应的百分比
释 义
第四十条 本保险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保险人:是指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每次事故:是指一名或多名索赔权益人基于同一原因或理由,单独或共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项或一系列索赔或民事诉讼,本保险合同将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在本保险合同中简称为每次事故。
产品:本保险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既包括其实际组成部分及部件,也包括其安装指示、包装材料、使用说明书、安全警示和告知。
被保险产品:是指由本保险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生产、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