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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保险之产品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7 14:02:5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二十条 保险期间结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书面通知保险人,作为计算应收保险费的依据。若预交保险费低于应收保险费,投保人应在十日内或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补交保险费的差额。若预交保险费高于应收保险费,保险人退还其差额,但应收保险费不得低于所规定的最低年保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加强产品质量管理,严格产品检验制度。保险人有权在保险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一定期间内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和质量状况,被保险人有义务配合保险人对其有关账册或记录进行了解与核实。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就产品安全须知事先在包装明显处及说明书中给予充分的提醒、劝戒、警告;对有关部门或者保险人提出的风险防范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因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对因此而导致其赔偿责任扩大的,保险人有权对扩大的部分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 若在某一被保险产品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也存在于其它被保险产品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于类似缺陷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载明的重要事项发生变更或投保产品因设计、工艺、原材料、使用说明等的变化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收到索赔权益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二)产品检验合格证书,被保险产品的生产、销售记录资料;

  (三)事故证明及事故处理报告;

  (四)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书、死亡证明、交通事故处理报告或其他证明;保险事故发生在境外的,则需要出具由我国政府驻外官方机构或授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损失证明;

  (五)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

  (六)财产损失清单;

  (七)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