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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保险之校方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7 13:53:5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间接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罚金、罚款及惩罚性赔偿;

  (四)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五)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赔偿限额、保险费与免赔额

  第七条 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0万—500万元。

  第八条 每人累计赔偿限额15--30万元,被保险人按在册人数交费,在新学年开始前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每人累计赔偿限额×保险费率×注册学员人数。

  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被保险人交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间到期之日十二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本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向保险人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态。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保险人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