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保险之雇主责任保险怎么样呢?
2014-12-17 12:30:5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都邦保险之雇主责任保险
投保年龄: 0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八)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三)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四)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六)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七)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费用。展开全部详细条款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误工费用;
(四)医疗费用。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外出期间以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雇员的伤残、死亡;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八)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九)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所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十一)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十三)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四)住宿费用、陪护人员的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五)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