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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诚保险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如何?

2014-12-17 11:45:1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的相关费用在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对每人和每次事故的相关费用最高不超过对应的每人和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间内,本条费用之和最高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或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期间或在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二)被保险人在被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期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三)被保险人超越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四)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经营场所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被保险人使用劣质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或国家明令禁用的食品原料或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或包装材料等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六)被保险人使用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七)被保险人使用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为原料从事食品生产和经营活动;

  (八)被保险人销售超过规定的保质期限的食品;

  (九)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不符合相关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成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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