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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保险之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条款

2014-12-17 10:17: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材料;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

  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八)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九)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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