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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2014-12-17 10:16: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责任

  第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下列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由第三者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运输车辆发生碰撞、倾覆;

  (三)碰撞、挤压导致包装破裂或容器损坏。

  本保险合同所称第三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托运人和收货人及其雇员或者代理人以外的人。

  第十五条 发生第十四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使用的运输车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运输和装卸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危险货物期间,因第十四条列明的意外事故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被保险人为排除该危害而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除污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除污费用是指为排除环境污染危害而发生的检验、监测、清除、处置、中和等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核辐射、核爆炸及核污染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三)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四)因环境污染危害间接受到损害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责任限额、赔偿限额与免赔额

  第十八条 第十四条项下保险人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九条 第十六条项下保险人的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二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数额另行计算,但不超过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的20%。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20%。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环境危害的,保险人对除污费用的赔偿按以下方式计算: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对应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人赔偿与否,保险人对本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项下的赔偿,仅承担差额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