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和保险之公众责任保险条款如何?
2014-12-17 10:0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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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
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
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
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
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
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
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
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
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
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事故证明、出险通知书;
(三)法院裁决及诉讼材料或仲裁机构的仲裁材料;
(四)仲裁或诉讼费用单据;
(五)受害人身份证明资料;
(六)涉及人身伤亡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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