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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财险之公众责任保险A怎么样呢?

2014-12-16 13:33:0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装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饮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损害;

  (三)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造成的损失;

  (四)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六)未经有关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固定场所或设备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七)因保险固定场所周围建筑物发生火灾、爆炸波及保险固定场所,再经保险固定场所波及他处的火灾责任。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盗窃、抢劫;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暴雪等自然灾害;

  (六)烟熏、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

  (七)锅炉爆炸、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八)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固定场所内布置的广告、霓虹灯、灯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停车场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十一)被保险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筑物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七条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由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二)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三)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除外;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及第三者的一切间接损失;

  (六)本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或免赔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据第十八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