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A款)条款
2014-12-16 13:30:3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对应由被保险
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
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整容费、康复费;
(五)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六)非本保险合同所称旅客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无有效驾驶执照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八)无有效客运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承运人的客运车辆时造成的损失责任;
(九)运输工具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旅客因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
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一)旅客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十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或者托运行李被盗窃、抢劫、抢夺或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
者缺陷造成的损失;
(十三)货币、票据、证券、技术资料、电脑资料、金银珠宝、首饰、稀有金属、邮票、
艺术品、古董、文物、字画、文件、数据、动植物、易腐烂易融化物品、无形财产及其它价值
无法确定的财产的损失;
(十四)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低于或等于免赔额的事故
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十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十六)被保险人提供除道路旅客运输之外的其它服务(如旅游、观光等)时,旅客遭
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十七)客运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八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座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
保险合同中载明。
免赔额
第九条 免赔额绝对免赔额,每人每次事故财产损失绝对免赔额为300元。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
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
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