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之团体补充工伤保险如何?
2014-12-16 13:26: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患有的疾病;
十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第五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按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但最长不超过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日二十四时止。
第六条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被保险人的月工资金额及所附行业分类表所对应的费率计算交付。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短期费率表计收。
投保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续保时,本公司有权调整保险费率。
第七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内容,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并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如要变更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如本公司对保险事故进行调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应配合本公司对保险事故的调查,否则,本公司有权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工伤致残的,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l、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3、工伤事故报告书复印件;
4、工伤待遇核定书原件;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证明;
6、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7、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工伤残疾程度鉴定书;
8、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委托他人代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如被保险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代为申领保险金,并需要提供监护人的身份证明等资料。
三、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 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的变动
一、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被保险人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按日比例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于次日零时开始对增加的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新增加的被保险人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届满日一致。
二、被保险人离职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保险责任自离职之日起终止,并按日比例将剩余保费退还投保人。
三、同时增加和减少相同数量被保险人的,投保人应书面通知本公司做人员更换批改,不发生保费变更。
四、本合同下的被保险人少于八人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在按照短期费率表对已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收取相应的保险费后,退还剩余保费。
第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者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