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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怎么样?

2014-12-16 10:53: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怎么样?

  平安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

  投保须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被保险人教职员工名单,未列入名单的教职员工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根据费率表的规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人数增加的,应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后十日内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人数减少的,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

  普通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变动幅度在全校教职员工总人数的5%(含5%)、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变动幅度在全校教职员工总人数的2%(含2%)以内的,不增减保险费。如果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保险人将出具批单增减保费。

  被保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办理批改手续,导致不在员工名单中的教职员工发生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所指报到之日是指到被保险人的人事部门办理工作报到手续之日。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涉及违法、犯罪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