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
2014-12-16 10:47:3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解除后,保险人均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投保案例投保案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业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的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在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时,因过失导致在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定期报告(年报、中报、季报)、临时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股东)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投资者(股东)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被保险人为控制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法律费用,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非执业行为;
(二) 由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提出的索赔;
(三) 被保险人以受托人、管理人的身份在管理或经营退休金、年金、分红、职工福利基金或其他职工福利项目时违反职责或合同义务的行为引起的索赔;
(四)被保险人在所属公司以外的其他组织兼任职务时引起的索赔;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提起的诉讼;
(六) 被保险人因获知其他交易者无法得知的内幕消息,而买卖本公司证券的行为;
(七)为获取不当利益,而对政府职能部门、社会团体及利益关系人支付款项、佣金、赠与、贿赂的行为;
(八)担保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对投资者(股东)的身体伤害及有形财产的毁损或灭失;
(二) 对投资者(股东)的精神伤害;
(三) 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 被保险人与他人签定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九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